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
一、一审程序审限:2+1+3+X
1、普通程序公诉:2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速裁程序(事实清楚无争议+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认罪认罚+同意适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3、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无争议):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5个月。
4、例外情形:补充侦查: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以两次为限。
即:一审公诉案件最长羁押期限为2+1+3+1+2+1+3+1+2+1+3+X,最长可达20个月。
二、二审上诉、抗诉程序审限:2+2+X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10天。
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3、移送案卷:3日。
4、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1个月。
5、普通上诉、抗诉审限:2个月
6、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
决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即二审上诉、抗诉案件最长羁押期限为:4个月审限+1个月阅卷期+13日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