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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会见被告人;
(三)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四)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对检察院提供的非法证据提出质疑,申请排除或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参加法庭审判,就被告人的罪名构成、犯罪程度、应受刑罚程度等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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