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网_东莞刑事辩护律师_东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_东莞著名律师_东莞好律师_东莞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常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企业犯罪、死刑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

业务领域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侵犯财产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 贪污贿赂渎职罪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188 0769 0418

    网 址:http://www.yyb1488.com

    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1号办公楼3201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点击:167次 发布时间:2020-04-29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列表
  • 电话

    188 0769 0418

  • 邮箱

    yeyub@126.com


  • 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1号办公楼3201号

  • 扫一扫 添加微信
    ( 叶玉斌 律师 )

  • 版权所有 © 2020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046320号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东莞天助】百度统计
    服务热线
    188 0769 0418

  • 电话咨询

  • QQ咨询

  • 在线留言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