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条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点击:102次
发布时间:2020-04-29
第三百三十四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8 0769 0418
yeyub@126.com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1号办公楼3201号
扫一扫 添加微信
( 叶玉斌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