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放置楼道内,是否能认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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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8
张某系吸毒人员,曾在某市某区嘉诚花园租赁房屋居住。魏某系张某朋友,曾将2公斤毒品放置张某租赁房屋附近,张某在被抓捕时,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搜查出10.1克毒品。检方以张某与魏某贩卖毒品罪、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刑事律师团队承办该案,通过会见张某了解到,张某在事发时前半年已经搬离该住处。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公安机关只找到10克毒品。因此认定张某贩卖毒品可能存在真正购买者逍遥法外的可能性;经过郑欣欣、张喆两位律师深入调查,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当日,运送毒品一方没有见到张某,张某也没有跟所谓“上家”联系过。没有交易交易毒品、也没有交易毒资,无法确定交易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仅以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