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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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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权利

    点击:339次 发布时间:2020-06-18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供词,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部分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其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要求侦查人员出示身份文件的权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其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9、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有权提出控告。如果其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控告或申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10、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
         
         11、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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