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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庭开庭流程

    点击:411次 发布时间:2020-06-18

     

    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质证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环节可针对案由、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刑事责任承担等全方面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但实际案件审理中较少使用当庭宣判方式)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形成开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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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玉斌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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