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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点击:126次 发布时间:2020-04-2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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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玉斌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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