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网_东莞刑事辩护律师_东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_东莞著名律师_东莞好律师_东莞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常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企业犯罪、死刑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

业务领域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侵犯财产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 贪污贿赂渎职罪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188 0769 0418

    网 址:http://www.yyb1488.com

    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1号办公楼3201号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点击:141次 发布时间:2020-04-28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电话

    188 0769 0418

  • 邮箱

    yeyub@126.com


  • 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1号办公楼3201号

  • 扫一扫 添加微信
    ( 叶玉斌 律师 )

  • 版权所有 © 2020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046320号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东莞天助】百度统计
    服务热线
    188 0769 0418

  • 电话咨询

  • QQ咨询

  • 在线留言

  •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