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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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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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之前一段时间,一个名为香港“微视通”的投资项目在全国一些地方的人群中隐秘流传。殊不知,这其实是一种新型网络传销。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赵某在境外注册****传媒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5月在内地上线。该公司号称独创了“人脉互动广告分销模式,将广告加盟商、广告主、开发者和广告受众有效连接”,广告商投钱做广告,其公司负责寻找受众目标。加入者只要缴纳200美元至6000美元等五个级别的加盟费后,登录“**传媒”网站,在他人线下注册,即可成为会员。会员被要求在手机微信上下载“**传媒”及“微视通”软件,以线下成员团队加盟费达到2万美元、10万美元、50万美元、200万美元分别将会员分为经理、总监、副总裁及总裁等四个级别,依据不同的级别设置不同比例的“直推奖”。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和赵某很快发展下线徐某等80余人,层级达到六层以上,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随着该组织的不断壮大,传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从**传媒传销组织收取的4亿余元传销资金中分红约1.02亿余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赵某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