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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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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期限

    点击:399次 发布时间:2020-06-18

    一、逮捕前黄金37天

    1.传唤/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决定机关:公安局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不得超过37日(3日+4日+30日),决定机关:公安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批捕——接到提请批捕书后不超过7日,决定机关: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自侦批捕——最长不超过17天,决定机关: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先行拘留——最长不超过14日,决定机关:检察院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普通刑事案件,逮捕后侦查期限最长为7个月,特殊情况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无限期延长

    1.普通刑事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报请上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合计:2+1=3个月)①普通决定机关:公安局,案情复杂决定机关:上级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交通不便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做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可再延长至二个月(合计:2+1+2=5个月)决定机关:省级检察院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可再延长二个月(合计:2+1+2+2=7个月)决定机关:省级检察院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不宜交付审判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无限延长(合计:2+1+2+2+N=N个月)决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重新计算,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自查清日计算——无规定办案时间,决定机关:办案公安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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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玉斌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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