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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强制措施种类与内容

    点击:459次 发布时间:2020-06-19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的是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



     

    一、拘传

         即影视剧中常见桥段:公安机关将有初步嫌疑的嫌疑人带至法定场所进行讯问。

         公、检、法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时间: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机关主体:公、检、法、国安、军队保卫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的机关。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的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方式,保证自己不逃避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嫌疑人本人及嫌疑人家属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重要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



         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适用情形:

         1.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指的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有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适用情形: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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